我们终于可以对“拼接者”说不
文/李燕燕 张洪波
2021年8月,受陈清源团队委托,律师万磊拿着手机逐一联系那些“不问自取”盗用内容的各平台视频账号主人。
就在两个月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解决了短视频等视听作品及时事新闻的版权保护问题。
憋屈已久的陈清源和他的同伴,准备为他们的短视频作品长期被无端侵权讨一个说法,在进行个性化短视频创作时,终于可以对“拼接者”说“不”!
“作为创作者,我们深知‘原创’的珍贵,所以,我们也要鼓励更多的人合法合规加入短视频创作行列中。这次,我们告诉了吴律师一个处理原则,如果有的账号只是偶尔一两次剪辑使用了我们的作品内容,而且单条视频点击量不超过一万,那么通知他们删除该条视频即可。但是,如果长期盗用我们的内容,且平均点击量大于五万,那我们会依法申请赔偿,至于那些每每直接使用我们作品的视频平台,肯定要与他们对簿公堂。”陈清源说。
森儿是某知名视频平台坐拥百万粉丝的“UP主”,最擅长歌曲背景画面剪辑,他的剪辑作品长期受到年轻人追捧。一般来说,森儿的剪辑素材主要取自电视电影以及一些短视频或动漫。2021年6月以前,森儿在剪辑中就特别注意规避侵权问题,他在自己的剪辑作品开头都注明了所使用素材的出处,比如电影电视剧等的名称,以及短视频关联到的视频号,并且特别标注:“涉侵权秒删”。在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对可能使用到的短视频,森儿更是提前私信有关账号主人,在得到其应允后先付费,然后再进行剪辑工作。
“必须承认,新法之下剪辑作品的成本高了不少——包括时间和经济的成本,但作为一名专业创作者,我还是支持法律对视听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这样一来,我辛苦剪辑的作品同样也能避免被别人侵权盗用。从长远看,这是一件利于所有人的好事。”森儿说。
一直从事舞台剧脚本写作的张洁同样为新著作权法的施行而倍感兴奋。这些年,最为困扰张洁的一件事,就是他作为唯一作者耗费极大心血打造的一个“音舞诗画”舞台剧本,被数个单位或组织拿去无偿使用,他却无法追责。当然,对于张洁来说,这并不是他所遭遇的唯一一个侵权事件。
就像2013年,张洁应邀为某大学创作了一台大型主题互动晚会的文学脚本,这台别具一格的晚会一炮打响,现场全程录像在市里广泛流传。当然,像张洁这样的幕后工作者有意无意被人们忽略了。后来晚会脚本通过某些渠道无偿落在了一些单位的宣传部门手里,继而“照猫画虎”。
这个他一直记挂的“音舞诗画”舞台剧本也是相似的情形。先是某市文旅委邀请他到某5A级景区进行长达一月的采风,然后张洁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十易其稿精心创作了舞台剧本,演出很是成功,之后陆续有相邻地市也要做一台“音舞诗画”舞台剧,都直接通过市里宣传部门拿到了剧本终稿。
知晓这些事情,张洁很憋屈。他是个自由撰稿人,写稿的酬劳是他维持日常生活的来源。一个像样的大型晚会脚本一写至少一个月,在这一个月里因为繁重的创作任务几乎什么都不能做,也仅仅能拿到委托创作单位给的6000元左右的报酬。在双方签署的委托创作合同里,虽说没有注明著作权的归属(这种情况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在脚本的标题下方注明了撰稿人为张洁。可是,没有一个拿走脚本的单位与作者联系。眼见张洁的晚会脚本遍地开花,却仿佛与他这个辛苦劳作的原创作者半毛钱关系也没有。最关键的是,张洁不知道这种“命题作文”、带着浓厚“官方色彩”的晚会或舞台剧脚本,究竟属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那时,我翻遍著作权法,却没有看到针对我这种情况的说法。”张洁说,“2021年6月以后,我很明确了,我的这些创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如今,张洁在与单位签订晚会或舞台剧脚本创作合同时,除了专门注明“著作权归撰稿人所有”,还特地增加了一个条款,“未经撰稿人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文学脚本,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著作权相关的司法实务中,裁判者需要将作品进行归类,因为不同作品类型在独创性的判断上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作品类型必须严格法定(即如果不属于法定列举类型之作品不应突破予以保护)的观点,以及作品类型并非法定可以适当突破的观点。而裁判者观点的不同,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最终结果。新著作权法第三条在对“作品”下定义并列举作品类型的同时,在第(九)项设置了开放式条款,即“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作品的定义即皆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不仅进一步增强了著作权法的灵活性,并且体现了鼓励新类型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核心价值理念。
(备注:为保护受访者隐私,部分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