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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办法

来  源:重庆作家网      作  者:本站    日  期:2010年3月19日      

(试行)

 

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是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关于全市性文艺评奖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这一奖项的设立,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体现了各民族文学交流互补,共同繁荣的盛世气象,对重庆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将发挥推动作用。是全市性重要文艺奖项之一。

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由重庆市作家协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

一、指导思想

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的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和倡导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少数民族新的精神风貌的好作品。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扶植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出新人新作。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民族多样性都完美统一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从2006年起,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设置奖项为:

1. 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优秀作品

三、评奖范围

1. 凡在评选年度内由重庆籍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创作的,在国家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港、澳、台出版社暂不列入)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理论评论、儿童文学、文学翻译等文学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报刊发表时间为准,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

四、评选标准

1. 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同时兼顾题材和主题内容多样化。

2. 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同时兼顾艺术风格、流派。

3. 注重作品的民族特色。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丰富的整体文化。所选作品,应在继承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反映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生活方面具有较强的特色,特别关注那些反映各民族在改革开放后的新生活、新变化的作品。

五、评选机构

1. 评奖工作由“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委员会”承担。

2. 评奖委员会由重庆市作家协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推荐人选,聘请重庆文学界部分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文学组织工作者、部分区(市)县作协和市作协、市民宗委有关领导组成。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重庆市作家协会和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担任。评委会以9—12人为宜,并负责终评工作。主任、副主任以及评委名单产生后,应由重庆市作家协会和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批准,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3. 初评委员会。评奖办公室报请重庆市作家协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批准,聘请重庆文学界部分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初评委员会委员(应以重庆市作协少数民族籍会员为主),组成初评委员会。市作协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委员会在评奖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初评工作。

4.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评奖办公室设在重庆市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奖工作。

5. 评奖委员会组成后,须认真讨论评选标准,重申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六、评奖程序

1. 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重庆作协创研部和重庆市民宗委文教处组织实施。经重庆市作家协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评奖办公室向各创作委员会、区(市)县民宗委、作协、市作协工作站发出通知,征集作品。

2. 初评委员会推荐备选作品。初评委员会在广泛阅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按评奖数量1:5的比例推荐出优秀作品,作为供评委会审读备选的篇目。为避免遗珠之憾,如确有优秀作品未推荐出来的,经由3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通过。亦可在推荐的备选篇目外,增添备选篇目。

3. 投票产生获奖作品。评奖委员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按奖项数量1:3的比例对候选篇目进行筛选提名;第二轮投票,按规定的奖项数量决定获奖作品。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当选。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本奖项每届评奖的获奖作品,以3—5篇(部)为宜。

4. 评奖揭晓后,评选结果由重庆市作家协会和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协商后共同发布消息,并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评奖纪律

1. 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要坚持评奖标准,逐步实行评委名单公开、投票过程公开以及评委评语公开制度。每一评委或评委会集体要对获奖作品分别作出简短的评价,评奖揭晓时公诸于众。

2. 严禁不正之风。评奖委会成员、初评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应予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亦应予以取消。

3. 实行回避制度。评奖委员会成员、初评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应主动回避,或相关人士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备选篇目。

八、评奖经费

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重庆市作家协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共同承担。

九、本办法经重庆市作家协会主席团、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过后颁布施行。由重庆市作家协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